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,严格学院教学管理,预防教学违纪事件和事故的发生,及时处理教学违纪事件及事故,优化教学过程及环境,保证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:
第二章 教学违纪违规行为与教学事故的认定
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教学违纪行为
1.教学准备不充分,备课不认真,授课中出现原则性错误或教学内容混乱的;
2.不按教学计划授课,擅自删减调整教学内容的;
3.不按教学进程表组织教学,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进程表相差较大或提前结束课程的;
4.无故不进行辅导答疑;不认真批改作业,情节比较严重的;
5.上课或监考时接打手机等影响教学工作的;
6.无故拖延上报教学管理所需材料、报表或拒绝教学检查,影响教学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;
7.上课不管理课堂、学生,致使较多学生做与课堂无关事情的;
8.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其它行为的;
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教学事故
1.无教案上课的,上课不管理课堂学生致使课堂秩序混乱的;
2.上课(包括上机课程)一学期迟到、早退二次或迟到、早退一次在5分钟以上,10分钟以内的;
3.除急病或突发事件,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自行委托他人代课、监考等;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(考核)时间;对教学秩序及质量造成影响的;
4.教师无故缺课或监考漏岗,对教学秩序及质量造成影响的;
5.考试命题、试卷印封、评阅试卷等存在明显不当或不合理等问题影响考试环节正常进行的;
6.缺乏保密意识,过失造成试题泄漏,对考试造成影响者的;
7.未严格履行监考教师职责,考场出现违纪事件却不制止的;
8.收卷时不认真清点,造成试卷遗失者的;
9.试卷印刷封装错误,试题校对出错,或考题命题出错达10%以上,影响学生考试;
10.教室、实训室、形体室和计算机房等教学场所不按时开门,使学生滞留在外,造成教学秩序混乱;
11.阅卷(含评分、核分、登录)不负责任,每学期修改学生成绩3人次以上(含3人)5人次以下(含5人)或造成学生成绩10分以上15分以下(含15分)差错;
12.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其它行为;
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严重教学事故
1.课堂教学内容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抵触,或散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;
2.制造虚假成绩,或有意泄露试题者;
3.因教师失职,导致课堂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,造成严重后果;
4.教学时,殴打、体罚学生,造成严重后果的;
5.一学期内出现二次以上(含二次)相同性质一般性教学事故责任者;
6.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它行为。
7.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,试卷准备不认真,因试卷短缺等失误致使考试延迟的;
8.在监考过程中,严重失职,造成考场秩序混乱,影响严重;
9.阅卷(含评分、核分、登录)严重不负责任,每学期修改学生成绩6人次以上或造成学生成绩15分以上差错,或弄虚作假,任意更改、伪造学生考试成绩,造成严重影响;
第三章 教学违纪、事故的认定程序
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对教学违纪行为予以调查、核实,将结果上报学院行政会认定,并报学院教务处、办公室备案。
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对教学事故予以调查、核实,将结果上报学院行政会认定,并报学院教务处、办公室备案。
第七条 认定属实后,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要填写《bat365在线官网教学违纪、事故认定表》,履行签字手续。
第四章 教学违纪、事故的处理
第八条 教学违纪事件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,本期教学考核降一等级,不评优秀;
第九条 教学事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,本期教学等级为三等;本年度不参加评优晋级。
第十条 严重教学事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,本期教学认定为不合格,工资、津贴降一级使用,根据实际情况学院有权解除解聘该事故责任人。
第十一条 对发生的教学违纪违规和教学事故隐瞒不报者,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十二条 对于在教学事故的认定中有争议的,由学院行政会裁定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,解释权在学院教务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