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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委会议事制度

来源:    发布时间:2016-04-11
为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,做到党委决策民主化、科学化和工作程序的规范化,进一步提高会议效率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,制订本议事制度。
一、  议事范围
1、学习、讨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、文件和会议精神,研究贯彻落实意见。
2、研究决定学院党的组织建设、思想建设、作风建设、制度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、德育工作和学生工作等重大问题。
3、讨论审定学院党员的培养发展和党内处分的有关意见。
4、讨论审定学院党内重要奖惩事宜及上级单位、部门先进模范等荣誉称号人选的推荐。
5、研究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和学院教学、科研、人才培养、社会服务、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。
6、研究决定依法办学、群团工作、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问题。
7、讨论研究党委书记决定提交研究的其它重要问题。
二、原则和程序
1、党委会议事坚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与党中央及上级党委保持一致的原则;坚持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的原则;坚持民主集中的原则。
2、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,原则上每学年举行二次,如有重大事项和急办事宜,可随时召开。召开党委会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。
3、党委委员出席党委会,党委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并负责(或安排专人)作好会议记录。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,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程决定。列席会议的同志,在其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,即可离席。
在召开党委会之前,必要时可召开书记办公会,研究拟定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。
4、党委会的议题,一般应由书记、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提出。提交会议的议题,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意见或方案,必要时须写出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或文稿,经分管领导审阅、书记审定后,印发至与会人员。
会议不研究准备不充分的议题,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。
5、党委成员对议题的表态应是同意、不同意、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,表态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,也可以举手或投票表决。同意人数超过半数方可形成决定。对一些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,可暂缓做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,下次会议再议。
6、所有与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、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,对形成的决议,必须认真执行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,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,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,必须坚决执行原来的决议,并不得在会后散布不同意见。
7、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,可形成会议纪要,由会议主持人签发。
三、决议的贯彻落实
对会议决议,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,对执行中的情况、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(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党委领导)报告。办公室负责做好督办和协调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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